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fā)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jù)憲法而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經常被人稱為村委會選舉法與村民委員會選舉法,。
第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yún)⒓舆x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四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五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fā),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shù)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shù)的選票,,始得當選。當選人數(shù)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
第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并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shù)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shù)通過,。
第七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xiāng)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程序參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辦理,。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