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鳳等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發(fā)布時間:2020/7/2 15: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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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7月以來,,被告人宋某鳳為把持宋谷金樓村基層政權,,糾集被告人宋某1,、宋某2及宋某山(已死亡)等人,,恐嚇,、威脅原鄉(xiāng)黨委書記肖某某,、打壓原村黨支部書記宋某興,,排除異己,,初步形成非法影響,。宋某鳳把持村支兩委班子后,大肆侵吞國家,、集體財產,,強占民利,稱霸一方,,村支兩委逐步淪為欺壓殘害群眾,、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特別是在宋谷金樓村金谷城社區(qū)建設過程中,,為謀取巨大非法利益,,陸續(xù)實施強攬工程,、阻撓施工、強迫交易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大肆侵害企業(yè)利益,,在南樂縣谷金樓鄉(xiāng)一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了以宋某鳳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多年來該犯罪組織通過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強迫交易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shù)卣?、經濟和社會秩序,,侵蝕了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根基。 案經審理依法認定被告人宋某鳳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職務侵占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被告人分別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窩藏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的刑期,,三萬至五千不等的罰金。